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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礼国与邱有富及陈玉梅、王国良、刘万贵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礼国,邱有富,陈玉梅,王国良,刘万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礼国,男,汉族,1960年1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有富,女,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梅,女,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一审第三人:王国良,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一审第三人:刘万贵,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礼国因与被申请人邱有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梅,一审第三人王国良、刘万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6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礼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审 判 员  邓社存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