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邵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郑卸余。被告:邵旭华。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