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与董定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董定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淮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庶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树松,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向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定军。上诉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定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为1378元,由上诉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冰审判员 金 颖审判员 刘白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