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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齐胜利与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齐胜利,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演集芒山路与311国道交叉口西50米法定代表人:王子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胜利诉被告永城市福源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胜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胜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齐胜利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