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龙王执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万福与杜仕军、杜仕明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福,杜仕军,杜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执字第00013-2号申请执行人杜万福。被执行人杜仕军。被执行人杜仕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仕军、杜仕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各自为1125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尤文华审判员 张 坤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忠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