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黄伟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黄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乐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一辉,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今今,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上诉人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骧巴士公司)与上诉人黄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63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骧巴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一辉、黄今今,上诉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11月28日,黄伟入职龙骧巴士公司处任驾驶员一职。2009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0910042),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止;双方另签订《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协议》,载明: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龙骧政(2006)043号《龙骧巴士营运管理实施细则》、龙骧政(2006)028号《龙骧巴士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中黄伟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要求,应认真履行和遵守;协议提及的二种《细则》黄伟已经过学习并仔细阅读。2012年10月27日,龙骧巴士公司、黄伟再次签订《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X2012C4-13),约定合同期限为四年,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第十五条第2项规定,当黄伟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0天以上的,龙骧巴士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另签订《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协议》,载明: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龙骧政(2006)043号《龙骧巴士营运管理实施细则》、龙骧政(2006)028号《龙骧巴士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中黄伟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要求,应认真履行和遵守;本协议提及的二种《细则》黄伟已经过学习并仔细阅读。黄伟在职期间,龙骧巴士公司为其缴纳了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其中2010年4月-12月月缴费基数为1560元,2011年1月-3月缴费基数为1730元,2013年8月-12月月缴费基数为2130元,2014年1-8月月缴费基数为2450元。黄伟于2014年8月1日向龙骧巴士公司EMS邮寄送达《辞职信》并离职,信件载明:“因在工作期间公司对本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本人被迫辞职,原因如下:1、公司违法收取本人5000元押金。2、公司未依法发放本人2010年至2013年四年年休假工资。3、公司未依法发放本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公司违法扣除本人的事故费用。以上各项均使本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本人经济上的损失,特依法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各项损失的赔偿。”该邮件于次日代收。龙骧巴士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黄伟户籍所在地邮寄函件,要求黄伟8月23日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龙骧巴士公司另于2014年8月20日在《潇湘晨报》发布公告,通知黄伟于2014年8月23之前到七队报到,否则旷工处理。2014年9月26日,龙骧巴士公司作出湘龙巴人(2014)329号《关于解除黄伟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载明:因黄伟已连续旷工10天以上,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解除黄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2014年9月26日起解除。另查明,2010年黄伟就2009年年休假工资报酬、收取押金等事项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雨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骧巴士公司支付黄伟年休假工资报酬1491.5元、退还培训费及安全生产履约金5000元。2011年4月26日,黄伟因工作原因遭受第三人侵害,导致右侧第6、7肋骨折;2011年9月29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黄伟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2月16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伟的工伤事故伤害构成拾级伤残。因黄伟2011年10-12月未上班,龙骧巴士公司未向黄伟发放期间相关工资待遇。2012年3月30日,龙骧巴士公司向黄伟支付了工伤医疗费7621.72元、伙食补助费430元、护理费25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17.50元,扣除财务借支5000元后,龙骧巴士公司实际向黄伟支付16849.22元。2012年1月15日、5月18日,2013年1月1日,黄伟工作期间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且均负全责,三次交通事故分别造成损失1100元、8486.5元、5052.8元,后两次保险公司分别赔付8195.56元、3399.31元,自理部分分别为290.94元、1653.49元。2014年2-5月,龙骧巴士公司在黄伟工资中分别扣发事故费200元。还查明,黄伟提交其“2013年12月-2014年5月工资表明细”内加盖龙骧巴士公司七车队印章,应发、实发金额与龙骧巴士公司提交的黄伟工资表一致,而黄伟提交其“各年度员工收入汇总表”未加盖单位印章且与龙骧巴士公司提交工资表数额不一致,黄伟也未提交其工资账号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故法院不采纳黄伟提交“各年度员工收入汇总表”,采纳龙骧巴士公司提交工资表确认黄伟工资收入。黄伟工资单显示:2010年4月-2011年3月实发工资分别为2654.62元、2865.14元、2455.26元、2114.2元、2430.54元、654.38元、590.43元、610.4元、229.4元、49.84元、401.93元、2329.45元。2013年1-12月实发工资分别为2245.8元、2446.35元、2371.24元、3381.56元、2256.06元、4554.21元、4768.31元、3943.39元、4059.18元、3883.07元、2414.15元、3366.42元,其中延时加班费及津贴分别为600元、400元、400元、400元、400元、400元、400元、600元、400元、400元、400元、600元,加班工资分别为160元、266.67元、0元、53.33元、160元、160元、0元、0元、160元、480元、0元、0元。2014年1-7月实发工资分别为2877.51元、3011.64元、3297.59元、3203.4元、2337.32元、369.64元、1830.5元。龙骧巴士公司于2010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分别向黄伟发放年假工资报酬584.77元、814.65元、415.8元。龙骧政(2006)028号《龙骧巴士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七章《责任划分及经济赔偿》第三十五条载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公司公营车辆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扣款:1、发生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事故,全部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自理;2、发生损失在5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事故的扣除500绝对免赔外,再根据事故责任,按规定比例予以赔偿:(1)全责事故按全部经济损失的30%赔偿。(2)主责事故按全部经济损失的20%赔偿。(3)同等责任事故按全部经济损失的15%赔偿。(4)次责事故按全部经济损失的10%赔偿。(5)非责任事故不承担经济赔偿。…。”再查明,2014年9月黄伟以龙骧巴士公司应向其支付年休假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为由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龙骧巴士公司支付黄伟:1、四年未休年休假的300%工资6800.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00.5元;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66.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616.5元;3、因2011年拾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92.5元,补偿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10月、11月工资3651元及25%的赔偿费用912.5元;4、退还违法扣除的事故费用4860元并支付25%赔偿费用1215元;5、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2867.51元;6、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650.635元和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650.635元。2014年9月26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县劳人仲字【2014】第2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黄伟与龙骧巴士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二、龙骧巴士公司支付黄伟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1511.4元;三、龙骧巴士公司返还黄伟扣除的事故费用800元;四、龙骧巴士公司支付黄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867.44元;五、龙骧巴士公司补足黄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92.5元;六、龙骧巴士公司支付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651元;七、龙骧巴士公司支付黄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650.58元;八、龙骧巴士公司支付黄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650.58元;九、驳回黄伟其他仲裁申请。龙骧巴士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龙骧巴士公司与黄伟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2、龙骧巴士公司不应向黄伟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51.4元;3、龙骧巴士公司不应返还黄伟扣除的事故费用800元;4、龙骧巴士公司不应支付黄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867.44元;5、龙骧巴士公司不应补足黄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92.5元;6、龙骧巴士公司不应支付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651元;7、龙骧巴士公司不应支付黄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650.58元;8、龙骧巴士公司不应支付黄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650.58元;9、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伟承担。庭审中黄伟陈述龙骧巴士公司收取其5000元保证金已退还,龙骧巴士公司对此未予否认。黄伟庭审后提交2012年10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税务局往来结算统一凭据一张,载明:安全生产履约金3000元,培训履约金2000元,合计5000元,该单据加盖“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原审法院认为:龙骧巴士公司、黄伟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为合法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1、关于2013年黄伟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黄伟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龙骧巴士公司支付其2010-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时效相关规定,对黄伟主张的2013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予以支持,要求龙骧巴士公司支付黄伟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1511.4元。在该案诉讼中,黄伟未就该项裁决提起诉讼,故法院仅就仲裁裁决确定的2013年黄伟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进行审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龙骧巴士公司主张按黄伟岗位工资标准计算,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规定,黄伟2013年度各月工资分别为1485.8元、1779.68元、1971.24元、2928.23元、1696.06元、3994.21元、4368.31元、3343.39元、3499.18元、3003.07元、2014.15元、2766.42元(实发工资-延时加班费及津贴-加班费),计算黄伟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2737.48元【(1485.8元+1779.68元+1971.24元+2928.23元+1696.06元+3994.21元+4368.31元+3343.39元+3499.18元+3003.07元+2014.15元+2766.42元)÷12】,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黄伟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扣除正常发放工资部分,黄伟应得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为1258.61元(2737.48元/月÷21.75天×5天×200%)。根据黄伟2011年4月受伤、2012年2月评残事实,2011年12月应认定为黄伟病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黄伟病假1月未累计此数,故龙骧巴士公司据此主张黄伟不享有2011年年休假待遇法院不予支持。龙骧巴士公司提交考勤表不足以证明黄伟2012年旷工26天,故龙骧巴士公司主张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黄伟不享有2012年年休假待遇,法院亦不予支持。黄伟工资单中虽显示2013年10月、2014年5月分别发放了年假工资814.65元、415.8元,但因2013年之前黄伟应享有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而龙骧巴士公司未向黄伟发放完全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龙骧巴士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两次发放为特定发放201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故该两笔金额不从黄伟2013年应得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扣除,龙骧巴士公司仍应支付黄伟2013年应得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58.61元。2、关于龙骧巴士公司扣除的事故费用800元。龙骧巴士公司、黄伟签订的《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协议》内明确约定了黄伟必须遵守龙骧政(2006)028号《龙骧巴士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劳动纪律要求且黄伟已仔细阅读学习了上述规定。仅2012年5月18日、2013年1月1日的两起交通事故中,除去保险公司赔偿,龙骧巴士公司仍应支付赔偿款1944.43元(290.94元+1653.49元),因黄伟原因造成龙骧巴士公司经济损失,龙骧巴士公司可以从黄伟的工资中扣除赔偿款,根据龙骧政(2006)028号《龙骧巴士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黄伟应承担1136.99元(290.94元+846.05元),龙骧巴士公司实际从黄伟工资中扣除800元(200元/月×4月)未超出上述金额,且扣除后的各月工资剩余部分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法院予以支持,龙骧巴士公司不需向黄伟返还800元扣款。3、关于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黄伟2011年4月受工伤,2011年10-12月停工,2012年2月16日评定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故黄伟最长停工留薪期为评定伤残等级前,黄伟主张2011年10月、11月为其工伤医疗期未超过此期间,故黄伟主张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予以支持。黄伟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为1448.8元【(2654.62元+2865.14元+2455.26元+2114.2元+2430.54元+654.38元+590.43元+610.4元+229.4元+49.84元+401.93元+2329.45元)÷12】,故龙骧巴士公司应支付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897.6元(1448.8元/月×2月)。4、关于龙骧巴士公司、黄伟的劳动关系解除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黄伟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享有解除劳动合同权利,黄伟在《辞职信》内载明“被迫辞职”的理由为:1、公司违法收取本人5000元押金;2、公司未依法发放本人2010年至2013年四年年休假工资;3、公司未依法发放本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公司违法扣除本人的事故费用。该案庭审中龙骧巴士公司对黄伟陈述收取5000元押金未予反驳,可确认龙骧巴士公司收取黄伟押金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此外,据前查明,龙骧巴士公司未及时足额向黄伟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龙骧巴士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四)项规定,黄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双方于黄伟离职之日(2014年8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黄伟在龙骧巴士公司处工作年限为7年8个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龙骧巴士公司应向黄伟补偿8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黄伟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为2882.82元【(3943.39元+4059.18元+3883.07元+2414.15元+3366.42元+2877.51元+3011.64元+3297.59元+3203.4元+2337.32元+369.64元+1830.5元)÷12】,故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3062.56元(2882.82元/月×8月)。5、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4条规定:5级至10级工伤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本人工资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黄伟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1602.5元【(1560元/月×9月+1730元/月×3月)÷12】,期间黄伟实发平均工资如前计算为1448.8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实发平均工资,故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损害黄伟权益。根据相关条款黄伟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17.5元(1602.5元/月×7月),龙骧巴士公司已按上述金额支付黄伟,故无差额需补足。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黄伟平均月缴费工资为2316.67元【(2130元/月×5月+2450元/月×7月)÷12】,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黄伟实发平均工资如前计算为2882.82元,实发平均工资高于月缴费工资,因龙骧巴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报月缴费基数时经过了公示及黄伟同意,故属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应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述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黄伟实发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相关条款,龙骧巴士公司应向黄伟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96.92元(2882.82元/月×6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96.92元(2882.82元/月×6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4条之规定,判决:一、龙骧巴士公司与黄伟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1日解除;二、龙骧巴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58.61元;三、龙骧巴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897.6元;四、龙骧巴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62.56元;五、龙骧巴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96.92元;六、龙骧巴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96.92元;七、龙骧巴士公司不应返还扣除黄伟的事故费用800元;八、龙骧巴士公司不应支付黄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9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骧巴士公司负担。上诉人龙骧巴士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一、黄伟系长时间无故旷工而被龙骧巴士公司辞退,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龙骧巴士公司不认可黄伟所称的:“被迫辞职”,龙骧巴士公司一直以来都在安排和通知黄伟前往公司上班,而黄伟执意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龙骧巴士公司因黄伟长时间旷工而将其辞退,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黄伟未休年休假工资已全部发放,不应再次支付。黄伟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龙骧巴士公司已足额支付,黄伟的计算基数过高,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三、2011年10月、11月,黄伟属于无故旷工,而非停工留薪,不存在应付工资。2011年10月、11月,黄伟无故旷工,而非其所称停工留薪,所以龙骧巴士公司未支付其工资是合法的。四、黄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为9615元。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黄伟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602.5元,所以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为9615元。综上所述,龙骧巴士公司不应向黄伟支付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且一审法院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认定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龙骧巴士公司不应向黄伟支付年休假工资1258.61元、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工资2897.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62.56元,判决龙骧巴士公司仅需支付黄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615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15元。黄伟针对龙骧巴士公司的上诉,答辩称:龙骧巴士公司主张黄伟长时间无故旷工被辞退不符合事实。黄伟于2014年8月1日时给龙骧巴士公司邮递了一份被迫辞职信,其中列举了龙骧巴士公司对黄伟合法权益的侵害。龙骧巴士公司未支付黄伟未休年休假的工资,2011年10月、11月,本人还在工伤医疗期内,不属于非停工留薪,而且龙骧公司未支付本人工资。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不应为龙骧公司出具的数额,龙骧公司在提供工资表时恶意篡改了实际的工资数额,要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查。上诉人黄伟亦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黄伟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黄伟的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应为应发工资。龙骧巴士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篡改行为,在工资表中增加了延时加班费这一项目,减少了事故扣款的项目,故一审法院认定的应发工资标准错误。龙骧巴士公司应当加付25%的赔偿金377元。二、一审法院计算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错误。龙骧巴士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明细不真实。同时,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此项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此不服无权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改判,并支付25%的经济赔偿金912元。三、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经仲裁裁决2011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为1561元,是根据应发工资计算,一审法院将标准改为实发工资减去加班工资是错误的。四、黄伟2014年6月、7月的工资问题。2014年6月,黄伟因工伤住院,龙骧巴士公司所发6月、7月工资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仲裁裁决计算经济补偿金及工伤补助金时未采用6月、7月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这是合理合法的。现提出增加诉讼请求,黄伟提供2014年6月工伤认定表,此为重要证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黄伟2014年6月、7月工资为工伤工资,即受伤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为4108元/月。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一审法院按照黄伟的实发工资计算,缺乏依据。六、关于黄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应当根据应发工资计算,黄伟2014年6月、7月工资应为工伤工资,4108元/月。七、龙骧巴士公司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合法,应当退还黄伟违法扣除的事故费用。龙骧巴士公司的《安全事实细则》在实际中并没有给驾驶员学习过,只是在签订合法时看了一下,不是黄伟的真实意思表示,龙骧巴士公司在事故费用的承担问题上,制定的规章不合法。一审法院不认可黄伟工资表和工资条的真实、合法性,但是龙骧巴士公司的工资表也没有黄伟的签名,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龙骧巴士公司:一、支付黄伟2013年年休假工资1511.4元及25%经济赔偿金377元。二、支付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651元及25%经济赔偿金912.75元。三、支付黄伟2011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561元。四、支付黄伟2014年6月7月工资为4108元/月。五、支付黄伟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23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5615元。六、支付黄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418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418元。七、返还扣除黄伟的事故费用5575元,并判决龙骧巴士公司的《安全细则》不合法,应与取消。八、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龙骧巴士公司承担。龙骧巴士公司针对黄伟的上诉,答辩称:一、黄伟在劳动仲裁后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现在很多上诉请求都已经超出一审审理范围。二、龙骧巴士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黄伟的年休假工资,具体见工资表。三、黄伟2011年10月11月不属于停工留薪期间,而是旷工未上班期间,不存在支付工资。四、2011年工伤伤残补助金,龙骧巴士公司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足额发放,详见公司提供的社保发放记录。五、黄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六、龙骧巴士公司扣黄伟的事故费用是符合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劳动细则。黄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拟证明2014年6月份、7月份应当按工伤工资发放,证据二、工资条的复印件及黄伟同事的签名证明,拟证明黄伟的工资情况及同事认可黄伟的工资。龙骧巴士公司对黄伟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申请表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2014年的工伤在本案及之前仲裁中并没有要求,与本案2010年的工伤无关,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当是按离职前12个月工资计算。对于证据二,对真实性有异议,以龙骧巴士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工资表为准。本院经审查,对黄伟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真实、合法,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二,龙骧巴士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该工资条无法显示黄伟具体月份的工资情况,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龙骧巴士公司、黄伟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伟的工资发放情况应如何认定。二、黄伟201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三、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四、黄伟2011年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五、黄伟2011年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黄伟主张的2014年6月、7月工资应否支持。七、龙骧巴士公司应否向黄伟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数额。八、龙骧巴士公司应否向黄伟返还事故费用。关于焦点一。《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本案中,黄伟一审提供的龙骧巴士七车队驾驶员(2013年12月及2014年1至5月)工资表明细可以证明黄伟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工资发放情况,龙骧巴士公司亦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故本院以黄伟提交的工资表认定黄伟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的工资。龙骧巴士公司提交了黄伟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显示的黄伟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的工资情况与黄伟提交的工资表一致,黄伟对此工资表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根据龙骧巴士公司的工资表认定黄伟2009年12月至2013年11月、2014年6、7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关于焦点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本案中,龙骧巴士公司主张按黄伟岗位工资标准计算,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规定,黄伟2013年度各月工资分别为1485.8元、1779.68元、1971.24元、2928.23元、1696.06元、3994.21元、4368.31元、3343.39元、3499.18元、3003.07元、2014.15元、2766.42元(实发工资-延时加班费及津贴-加班费),计算黄伟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2737.48元[(1485.8元+1779.68元+1971.24元+2928.23元+1696.06元+3994.21元+4368.31元+3343.39元+3499.18元+3003.07元+2014.15元+2766.42元)÷12],年休假工资报酬除去龙骧巴士公司已付的正常工资收入按照黄伟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扣除龙骧巴士公司已支付的814.65元的年休假工资,黄伟应得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为443.96元【(2737.48元/月÷21.75天×5天×200%)-814.65元】。黄伟主张的龙骧巴士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5%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黄伟于2011年4月因工作原因受伤,后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2月,黄伟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上述规定,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龙骧巴士公司应向黄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黄伟受伤前12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为1448.8元,故龙骧巴士公司应向黄伟支付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897.6元。黄伟主张龙骧巴士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黄伟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黄伟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为1448.8元,黄伟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602.5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实发平均工资,故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损害黄伟的权益。黄伟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1217.5元,龙骧巴士公司已向黄伟支付上述款项,故黄伟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五。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4条规定:5级至10级工伤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本人工资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黄伟于2014年8月1日向龙骧巴士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标准为黄伟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黄伟离职前12个月缴费工资为2316.67元,实发平均工资为2882.82元,实发平均工资高于月缴费工资,因龙骧巴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报月缴费基数时经过了公示及黄伟同意,故属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应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述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黄伟实发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相关规定,龙骧巴士公司应向黄伟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96.92元(2882.82元/月×6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96.92元(2882.82元/月×6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焦点六。黄伟主张龙骧巴士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6、7月的工资。经查,黄伟的该项主张未在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提出,故黄伟的该项主张可另行提起劳动仲裁,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关于焦点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黄伟于2014年8月1日向龙骧巴士公司邮寄送达《辞职信》,离职的理由为龙骧巴士公司违法收取5000元押金,未支付2010年至2013年年休假工资,未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扣除黄伟事故费用。经查,龙骧巴士公司收取黄伟押金,未支付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龙骧巴士公司应向黄伟支付经济补偿。龙骧巴士公司提出黄伟系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龙骧巴士公司应向黄伟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按照黄伟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计算,黄伟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应发工资为4416.05元、4482.11元、4300.56元、2813.45元、3765.72元、3586.66元、3675.79元、3911.82元、3817.55元、3001.47元、905.89元、2265元,故黄伟离职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3411.84元,龙骧巴士公司应向黄伟支付经济补偿27294.72元(3411.84元×8个月)。黄伟主张龙骧巴士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八。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字(2014)第221号仲裁裁决,裁决龙骧巴士公司返还黄伟扣除的事故费用800元,黄伟对此仲裁裁决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予以认可,故黄伟二审提出的龙骧巴士公司应当返还的事故费用5575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仅对返还事故费用800元予以审查。龙骧巴士公司于2014年2月至5月,每月扣除黄伟事故费200元,共计800元。2012年1月15日、5月18日,2013年1月1日,黄伟工作期间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且均负全责,三次交通事故分别造成损失1100元、8486.5元、5052.8元,后两次保险公司分别赔付8195.56元、3399.31元,自理部分分别为290.94元、1653.49元。根据上述规定,因黄伟的原因造成龙骧巴士公司的经济损失,龙骧巴士公司可以从黄伟的工资中扣除赔偿款。根据龙骧巴士公司的《龙骧巴士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黄伟应承担1181.63元(290.94元+890.69元),龙骧巴士公司从黄伟工资中扣除了800元,未超出上述金额,且扣除后的月工资剩余部分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对黄伟提出的返还事故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龙骧巴士公司不需向黄伟返还800元扣款。黄伟提出的认定龙骧巴士公司的《龙骧巴士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不合法的主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部分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63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六、七、八项,即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伟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1日解除;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2011年10月、1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897.6元;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96.92元;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96.92元;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返还扣除黄伟的事故费用800元;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支付黄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92.5元;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6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3.96元;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6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294.72元;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罗 希代理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应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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