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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符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