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符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