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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范运贞与范景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运贞,范景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范运贞,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35。委托代理人:林良达,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景准,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19。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运贞诉被告范景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运贞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运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郑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