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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伍亮兴、廖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1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建新街14号。负责人周健红。被告伍亮兴。被告廖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诉被告伍亮兴、廖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伍亮兴、廖瑞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伍亮兴、廖瑞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对被告伍亮兴、廖瑞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92,减半收取374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文青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