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某、赵子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子豪,管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保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5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系赵建永之子)。申请执行人赵子豪,男,2010年04月12号出生,汉族,住献县临河乡赵三角村378号(系赵某之子)。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子豪之父。被申请执行人管松,男,1987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新县。申请执行人赵某、赵子豪与被申请执行人管松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管松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管松驾驶的(冀F×××××)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