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二道区锐欣医疗器械商行与德惠市民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锐欣医疗器械商行,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上东城市之光1-4栋B910号。经营者:梁媛,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崔强,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剑峰,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惠市民心医院,住所:德惠市西新华街10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锐欣医疗器械商行诉被告德惠市民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惠市民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锐欣医疗器械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二道区锐欣医疗器械商行撤回对被告德惠市民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国红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