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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焕忠与仙居机械厂破产清算组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忠,仙居机械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929-1号原告:王焕忠。被告:仙居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内。负责人:朱万弟。原告王焕忠与被告仙居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焕忠诉称:原告于1976年10月进入仙居机械厂从事铸工车间锻工组顶岗位工作,至1994年10月止,计工龄18年,致原告晚年退休生活毫无保障。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交涉,并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未能解决。现原告据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若不能补缴应当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养老金损失。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未经仲裁程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焕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天华人民陪审员  张 贵人民陪审员  王小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希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