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桂平诉被告董北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桂平,董北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成桂平,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来,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北方,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桂平与被告董北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桂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成桂平负担。审判长 葛维红审判员 毕琼杰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