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清明与张道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明,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866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李清明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4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8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