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丽蓉与陈建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蓉,陈建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张丽蓉。委托代理人余镇群。被告陈建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蓉诉被告陈建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蓉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丽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丽蓉负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