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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金顺与董庆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顺,董庆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顺,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庆泽,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金顺与董庆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金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新民一初字第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春审判员  赵彦勇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