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王进忠诉贺新香、王新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302号本院2015年6月30日对原告王进忠与被告贺新香、王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博垦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漏写了原告王进忠到庭参加诉讼,故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原告王进忠、被告贺新香、王新宝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现补正为原告王进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新香、王新宝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