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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王进忠诉贺新香、王新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302号本院2015年6月30日对原告王进忠与被告贺新香、王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博垦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漏写了原告王进忠到庭参加诉讼,故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原告王进忠、被告贺新香、王新宝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现补正为原告王进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新香、王新宝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