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银芳与陈仁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银芳,陈仁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858号原告谭银芳,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仁财(曾用名陈仁才),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谭银芳诉被告陈仁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锐睿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银芳、被告陈仁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银芳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1月经人介绍恋爱,并于198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生育一女陈佳,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原告婚后发现被告有好吃懒做、打牌酗酒等劣习。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勉强与被告相处多年。因被告屡教不改,对家庭不尽责任,诉现请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6间。被告陈仁财辩称,不同意离婚,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现在外打零工挣钱,愿意改掉自身的毛病,好好维护家庭。经审理查明,1988年11月,原告谭银芳与被告陈仁财(曾用名陈仁才)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于1989年11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陈佳(已成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被告爱好喝酒而发生矛盾,以致感情一般。现原告以被告爱好赌博酗酒、且屡教不改,不尽家庭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6间农房予以平均分割。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诺愿意改正缺点,努力维护家庭。因双方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等证据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介绍认识,但系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双方对彼此已有足够了解。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为此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共同生活长达26年之久,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婚后酗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被告对家庭未尽到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对此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根本性矛盾,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同时,被告已当庭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努力维护家庭和睦,故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对原告要求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银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银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