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马彦林、尚兴荣、谢冠平、齐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马彦林、尚兴荣、谢冠平、齐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华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华亭县广场东路。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彦林,男,回族,住华亭县。被执行人尚兴荣,男,汉族,住华亭县。被执行人谢冠平,男,汉族,住华亭县。被执行人齐宏伟,男,汉族,住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彦林、尚兴荣、谢冠平、齐宏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7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