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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元秀、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与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慈溪市新城开关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秀,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慈溪市新城开关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唐元秀。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经营者:毛爱华。被告:慈溪市新城开关厂。合伙人:王炳春、冯丽珍、王菊、王洪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秀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慈溪市新城开关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元秀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慈溪市新城开关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元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元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元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