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元秀、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与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慈溪市新城开关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秀,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慈溪市新城开关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唐元秀。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经营者:毛爱华。被告:慈溪市新城开关厂。合伙人:王炳春、冯丽珍、王菊、王洪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秀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慈溪市新城开关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元秀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东添便利店、慈溪市新城开关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元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元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元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