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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达福白拉、海花、伊拉乐特、孟迎雪、许多皓、斯日古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福白拉,海花,伊拉乐特,孟迎雪,许多皓,斯日古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14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连荣,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达福白拉,男,蒙古族,1973年3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海花,女,蒙古族,1975年6月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伊拉乐特,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孟迎雪,女,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许多皓,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斯日古冷,女,蒙古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福白拉、海花、伊拉乐特、孟迎雪、许多皓、斯日古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3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斯日古冷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斯日古冷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