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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东华与王丽霞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华,王丽霞,牛小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华(曾用名李冬花),女,1973年10月8日。被执行人王丽霞,女,1958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牛小社,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东华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1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丽霞、牛小社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丽霞、牛小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丽霞、牛小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丽霞、牛小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