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全印诉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印,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68-1号原告赵全印,男,出生于1970年8月29日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洁云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1917880-3。法定代表人郭广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继东,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全印诉被告河南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俊长审 判 员  马秀玲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跃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