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毛小根与周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小根,周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毛小根。被执行人周金荣。申请执行人毛小根与被执行人周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丽遂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小根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金荣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毛小根代偿款(包括诉讼费)共计194125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金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车无存款,有房(部分违章建筑)暂无法处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毛小根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