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与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放林南路雪狼湖后院二楼法定代表人杨丽霞。委托代理人万国芳,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38号鸿运小区16号。法定代表人朱占娟,董事长。原告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惠普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洛阳王城糖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王书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