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肖胜木与武汉普思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胜木,武汉普思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87-2号申请执行人肖胜木。被执行人武汉普思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肖胜木与被执行人武汉普思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8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普思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74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普思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74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