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云强与秦海军、秦付朝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强,秦海军,秦付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郭云强,男,1980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宁,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海军,男,1985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黎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付朝,男,1980年5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强诉被告秦付朝、秦海军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强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永强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永强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