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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采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云强与秦海军、秦付朝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强,秦海军,秦付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郭云强,男,1980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宁,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海军,男,1985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黎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付朝,男,1980年5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强诉被告秦付朝、秦海军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强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永强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永强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