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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伍某某,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有一段时间,被告长期夜不归宿,与其他女人同居。去年以来,被告主要与一冯姓女人同居在一起。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流沟通,希望挽回婚姻,但被告不为所动。2015年3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与该冯姓女人在太阳城酒店开房。此后,被告变本加厉,与该女人在其家中同居。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决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判令住房一套、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对原告母亲的借款由原告偿还;对外投资归被告所有,出借款由被告收回,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为小事有一点争吵,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望法院劝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书面辩称,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有些争吵致夫妻感情失和,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