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立一与徐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徐立一,男,193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水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晶,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法定代理人徐贝尔,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一诉被告徐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