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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19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从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937-3号申请执行人罗从安。被执行人李树其。被执行人谭建宏。被执行人张建群。被执行人李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从安与被执行人李树其、谭建宏、张建群、李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从安与被执行人李树其、谭建宏、张建群、李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