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陈库皮塑服装厂、吕俊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陈库皮塑服装厂,吕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颜苏波。被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陈库皮塑服装厂,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吕俊松。被执行人吕俊松,男,汉族,1947年12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陈库皮塑服装厂、吕俊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被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陈库皮塑服装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1999年12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4月2日);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骏原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吕俊松址于原潮阳市两英陈库XXXX的三处房产在上列债务1120000元及利息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30元,公告费1000元,共25430元由被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陈库皮塑服装厂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陈库皮塑服装厂、吕俊松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陈库皮塑服装厂、吕俊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俊松有址于两英镇XXXX大街的三处房产,于2015年9月18日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抵还案款。因对上述房产的处置需一定的时间,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上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