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松柏与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李正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柏,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李正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柏,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住所地资中县配龙镇三树村十社。负责人李正统,厂长。被执行人李正统,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原告李松柏与被告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李正统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松柏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李正统支付标的款19194.7元及利息。为执行本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李正统于2015年7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9194.7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李正统仍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李正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资中县配龙三树砖厂、李正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878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柱平审判员 黄 凯审判员 张 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