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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新元花生机械厂、周建强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新元花生机械厂,周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186号。法定代表人:于录章,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新元花生机械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韩国工业园区。负责人:周建强,厂长。被执行人周建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新元花生机械厂、周建强名下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