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柯咏梅与石金莲、陈儒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咏梅,石金莲,陈儒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289-1号申请执行人:柯咏梅。被执行人:石金莲。被执行人:陈儒学,朱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713-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金莲、陈儒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00元(本金:10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黄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