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