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王某(2014)横民初字第019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冯某、王某偿还借贷申请执行人李某贷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金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5日止);由被执行人冯某、王某偿还借贷申请执行人李某贷款人民币30000元本金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5日止);由被执行人冯某、王某偿还借贷申请执行人李某贷款人民币10000元本金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9月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3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11月12日之前付一万元现金,付一万五千元宝马衣服卡,购物卡按衣服吊牌价处理,衣服任选;2、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3、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