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兰孝付与王世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兰孝付,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裕民县。被告:王世来,男,成年人,汉族,住裕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孝付诉被告王世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孝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孝付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孝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元,投递费105元,合计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孝付负担。审判员 滕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