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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8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喜诉被告崔英雄 刘厚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858-2号原告张元喜,男。被告崔英雄,男。被告刘厚凯,男。本院在审理张元喜诉崔英雄,刘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厚凯,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6228482946233757667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厚凯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622848294623375766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雨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