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8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喜诉被告崔英雄 刘厚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858-2号原告张元喜,男。被告崔英雄,男。被告刘厚凯,男。本院在审理张元喜诉崔英雄,刘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厚凯,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6228482946233757667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厚凯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622848294623375766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雨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