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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伟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伟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444号罪犯蒋伟锋,男,1990年4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米易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原判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蒋伟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蒋伟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蒋伟锋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蒋伟锋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伟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起至2015年6月获标准积分12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蒋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伟锋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