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刑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罪犯郑丽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丽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执字第904号罪犯郑丽娟,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盂县人。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9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阳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丽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晋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以(2013)晋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提出,根据罪犯郑丽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丽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较好成绩;坚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嘉奖四次、表扬五次。本院认为,罪犯郑丽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丽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34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