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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明英乳业有限公司与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人民政府、王长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明英乳业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人民政府,王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明英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法定代表人孙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法定代表人苏德,职务镇长。被执行人王青山,男,38岁,蒙古族,新左旗罕达盖苏木副书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呼伦贝尔市明英乳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左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10000元并支付50元执行费,现本案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左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