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雄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贺成等九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大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雄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宋贺成等九人,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大岭(又名王晓岭),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2)雄民初字第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大岭(又名王晓岭)夫妻共同财产李凤英名下银行存款9022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宝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