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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云献与张英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献,张英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马云献,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被告张英梁,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原告马云献与被告张英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所提供的地址非张英梁的住址,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云献的起诉。诉讼费950元,退还原告马云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兴审 判 员  边晓明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