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强与刘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刘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杨强,居民。被执行人刘志江,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强与被执行人刘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江暂无下落,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志江银行存款6976元,并由此款中扣转执行费658元,现被执行人刘志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