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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良巨申请执行官大彬、谢志群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35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良巨,官大彬,谢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谢良巨。被执行人官大彬。被执行人谢志群。谢良巨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官大彬、谢志群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借款本金160万元、诉讼费9600元、保全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已立案执行。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威民保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书、(2013)威民协字第10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官大彬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289号附1号房产(权证号0032153#,面积231.1㎡),被执行人谢志群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高笋街59号房产(权证号200601067#,面积88、91㎡)进行了查封。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官大彬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289号附1号房产(权证号0032153#,面积231.1㎡),被执行人谢志群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高笋街59号房产(权证号200601067#,面积88、91㎡)。继续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