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宏斌与王进勤、张学芳、吴超、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江宏斌,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进勤,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学芳,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莉,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超,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进勤、张学芳、吴超、王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勤、张学芳、吴超、王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97471元(其中执行标的194651元、执行费28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