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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李光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光泉,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文静,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文冬,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光泉、王文静、王文冬给付借款139798.45元。2015年08月11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38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光泉、王文静、王文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