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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延敏与张志平债权人撤销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17号原告胡延敏,男,1969年9月27日生。被告张志平,男,1955年3月28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原告胡延敏诉被告张志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起诉前未核实被告身份信息导致被告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延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延敏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