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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增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增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416号罪犯王增义,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增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3年1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1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王增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增义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增义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增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01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增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增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