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忠林与王小洪﹙曾用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张忠林。委托代理人李世辉,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小洪(曾用名:王晓洪、XX)。原告张忠林诉被告王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林诉称:我与被告王小洪相识多年,2014年2月,王小洪在我的副食店赊购黄鹤楼软黑香烟10条、黄鹤楼1916香烟2条、阿苏阿科20瓶,合计12880元。因王小洪至今没有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小洪偿付欠款12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小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王小洪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7日,王小洪在张忠林夫妻经营的副食店赊购黄鹤楼软黑香烟10条、黄鹤楼1916香烟2条、阿苏阿科20瓶,共计欠款12880元,在当日张忠林书写的记帐单上,有王小洪签名“XX”确认。没有证据证明王小洪已向张忠林偿付了上述12880元欠款。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王小洪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王小洪欠原告张忠林购物款12880元,有被告王小洪在原告张忠林的记帐单上的签字证明,故原告张忠林要求被告王小洪偿付欠款12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小洪应当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洪向原告张忠林偿付购物欠款人民币12880元。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王小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朵 来源:百度搜索“”